(一)对象 经批准下达的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。 (二)条件 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出国(境)培训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,在人员选派、经费使用、渠道选择、日程安排、出国前预培训等方面符合国家与省的规定要求,报送的执行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备。 (三)程序 1、省人事厅印发全省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; 2、各市和省直部门按照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; 3、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做好出国(境)培训项目实施准备工作; 4、各市和省直部门对项目执行材料进行初审后,将《报送省出国(境)培训项目公函》等有关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外专局; 5、省外专局审核项目执行材料,下达《山东省出国(境)培训审核件》; 6、项目单位凭审核件到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批件,填报《出国境培训项目、人员审核表》,办理《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(境)培训审核件》及护照等手续; 7、项目单位获得签证后,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资助计划,持《申请拨付省出国境培训资助经费公函》、出国任务批件和签证复印件等材料到省外专局领取资助经费; 8、团组成行前,项目单位组织团组成员进行出国前预培训,使其了解培训国家的有关情况,明确培训任务,掌握外事纪律。对重点培训团组,省外专局可派员监督管理; 9、项目执行结束后,项目单位及时进行培训总结,对境外培训渠道进行评估。团组在回国后10日内将培训总结报省外专局; 10、各市和省直部门加强培训成果的跟踪和推广工作,每年底申报下年度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时,向省外专局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培训成果汇编; 11、年底省外专局将全省年度出国(境)培训工作总结和优秀培训成果汇总报国家外专局。 (四)时限 项目单位按计划批准时间和要求执行项目。省外专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核项目执行材料并出具《山东省出国(境)培训审核件》。 (五)政策法规依据 1、国家外国专家局《关于印发出国(境)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03〕15号); 2、省人事厅、省外办《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》(鲁人发〔2002〕23号); 3、省人事厅、省财政厅《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(境)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》(鲁人发〔2002〕41号); 4、省财政厅、省外办《转发财政部、外交部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鲁财行〔2001〕44号); 5、省人事厅、财政厅《转发国家外专局、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(境)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》(鲁人发〔2007〕7号); 6、其他相关规定。 (六)公开形式 通过文件、互联网等形式发布。 (七)责任处室、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省外国专家局 张建平 0531-861059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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