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对象 全省符合国家外专局资质认定的部门(单位)申报的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。 (二)条件 1、符合“德才兼备、按需派遣、学以致用、宁缺勿滥”的方针和“少而精、突出重点、从严掌握、择优安排”的原则; 2、符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、国家与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需要; 3、符合国家与省关于出国(境)培训的内容、人员、时间、渠道、经费和日程安排等方面的规定要求。 (三)程序 1、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关于申报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要求和有关规定,制定下发全省年度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编报指导意见; 2、各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,根据本市、本部门实际需要,组织申报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,填写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》、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》、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》或《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》,将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外专局; 3、省人事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筛选,组织专家评审论证,确定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,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核。 (四)时限 1、各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申报项目计划指导意见的要求,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计划申报工作。 2、省外专局根据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,按程序将全省审核类年度培训项目计划报国家外专局审核。 (五)政策法规依据 1、国家外专局、外交部《印发〈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(境)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1993〕314号); 2、省人事厅、省外办《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》(鲁人发〔2002〕23号); 3、其他相关规定。 (六)公开形式 通过文件、互联网等形式发布。 (七)责任处室、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省外国专家局 郭翠霞 0531-861059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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